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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英文名称缩写为:C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的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和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四)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设监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二)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四)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建设部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十五)完成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工程监理企业自愿结成的本行政区域建设监理协会。

    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教学、科研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团体会员已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个人会员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制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人员的变更;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按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除外)。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三十日内报送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部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4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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